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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师:像禁止随地大小便一样禁止短视频侵权

2022/11/14 12:22:00

因为大量未经授权的对《云南虫谷》进行剪辑、切片、速看、搬运式的短视频在抖音平台传播,腾讯视频将抖音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腾讯赢了官司。


  按理说,法院判定抖音属于帮助侵权,那么该赔偿就赔偿、该道歉就道歉,此事可以告一个段落了。不过网上近期出现了一些诡异的声音,大意为“如果没有人家抖音网友的二创,你腾讯家的视频也不会这么火”“视频火了就告抖音,腾讯是卸磨杀驴啊”。

  有朋友问我怎么看待这种声音?

  我说,这是一种典型的“受害者有罪论”,持有这种认知的人并不指责犯错者,而是把犯错者的犯错原因归结到受害者身上,声称是受害者有错在先才导致犯错者对其进行犯罪事件。按照他们的逻辑延伸,比如看到一个女孩因穿着暴露被侵犯,它们不会谴责犯罪分子,而是跳出来骂“谁让你大晚上出门,不知道保护自己吗?”

  别小看这种“受害者有罪论”,它的流行掩盖了不法分子的离场,最终受害者会面临二次伤害。

  其实,我去年在《评短视频新规:一切未经许可的二次创作都是耍流氓》一文中就提过“一切未经许可的二创都是耍流氓”。按照个别网友的这种混蛋逻辑,人贩子养父母未经许可给了被拐儿童二次生命,儿童生父母还得感谢人贩子?按照这种混蛋逻辑,网文作者未经许可二次创作了名家的小说,名家还得感谢网文作者?按照这个混蛋逻辑,某功夫长期侵权李小龙,李小龙后代还要感谢这个餐饮品牌?

  况且这波《云南虫谷》的短视频侵权,还不止“二创”这么简单,很多内容就是剪辑片段,赤裸裸的侵权。

  到了今天,我们应该明确,得像抵制随地大小便一样抵制短视频侵权,未经许可的短视频“二创”“剪辑”“搬运”等都是违规行为,应该要作为常识理解。

  尊重常识尊重基本司法 受害者有罪论可休矣

  被誉为“短视频最严新规”的《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正式出炉已经一年多了,为什么还有个别网友的认知停留在过去。新规很明确提出:短视频节目等不得出现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

  我们不禁想问,那些为短视频侵权摇旗呐喊的网友,那些炮制受害者有罪论的网友,你们都不识字理解不了政策吗?你们都不尊重基本的常识和逻辑吗?

  如果任由“如果没有人家抖音网友的二创,你腾讯家的视频也不会这么火”“视频火了就告抖音,腾讯是卸磨杀驴啊”“腾讯的剧还在抖音开账号,现在告抖音是既那啥又立牌坊”之类的认知蔓延,以后谁家东西丢了,人们就会说“谁让你不安装三级锁芯,丢了东西活该”,有人见义勇为丢了性命,他们会骂“如果自己不主动上前,也不会遇难”,等等不一而论。

  受害者有罪论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词汇,这样的言论几乎出现在各个犯罪事件下面的评论中,给当事人一次次带来二次伤害、三次伤害。从某种程度上说,“受害者有罪论”就是为犯罪者辩解,相信“受害者有罪论”就是纵容犯罪。如果短视频领域的受害者有罪论继续发酵,那么只会有更多的短视频侵权案件发生,以后不止是腾讯视频,优酷和爱奇艺如果遭遇被侵权,也会成为被骂的那一个。

  我看网上有人拿所谓避风港原则给平台推脱,大意为“你如果通过某宝买了假货,是某宝承担责任还是售假分子承担责任呢?” 这些人可能不知道,现在消费者通过电商买了盗版伪劣产品,电商也要承担责任了。

  关于这个话题,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曲三强也在“短视频平台法律责任”研讨会上发言,他认为避风港规则本身不是一个免责的规则,而是如何取证的一种方法和手段,通过这种方法来固定证据的程序法上规则,而不是实体法上免责的规则。同时,通知的时候,侵权行为已经发生或者完成,不能再行适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原庭长姚兵兵也认为,权利人追究上传者责任非常困难,而短视频平台提供了作品的存储、传播和取得收益等行为,让平台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更加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也符合激励创作和鼓励作品传播的目的。


  是时候了,我们的行业要回归常识,尊重基本常识、尊重基本司法、尊重网友的智商, 受害者有罪论可休矣,侵权者有功论可休矣,滥用避风港原则可休矣。

  为什么要高额索赔:提升违法成本才能遏制侵权频发

  稍微对中国司法体系了解的人都知道,这几年我国新修订的很多法规,都提升了罚款金额上限。比如新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去年发布了,其中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如事故罚款方面,罚款金额上限由2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而在事故隐患消除方面,则确立了按日连续计罚制度。

  这是为什么呢?很简单,提升违法成本才能遏制事故频发。同样在短视频行业,只有去重罚、提高违法成本,不法分子才会敬畏法律法规,进而减少不法事件发生。

  关于高价索赔,罗翔老师此前提到过天价索赔背后的逻辑。“如果你在饭店吃饭吃出了苍蝇,要3000块大家觉得多吗?我觉得赔3000亿都是合理的!如果中国老百姓都敢去行使天价索赔,就没有那么多怪异的食品问题了。”


  关于高价索赔,这两年有一个词汇叫做“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基于收益大于赔偿的精心算计,也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

  这两年发生在短视频、游戏、电子产品等领域的侵权主体,很多都是财大气粗的大企业,高价索赔对这些大企业来说都是毛毛雨。关于文化领域,是时候引入惩罚性赔偿,让这些大企业感到疼痛,才会停止不法侵权。其实,202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可以在原有基础上再追加1到5倍的给予赔偿,这足以给各类版权侵权行为更多的威慑力。

  前不久,因哔哩哔哩(B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就大规模地向公众提供CBA赛事视频的点播服务,于是CBA公司就将其起诉至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向B站的经营者,包括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索赔4.06余亿元。这个4.06亿元就包括了惩罚性索赔。

  总之, 高额索赔是为了提高违法成本,而提升违法成本才能遏制侵权频发,道理就是这么简单。

  若著作权益得不到保障 则没人敢认真创作

  盗版、侵权的各类所谓“二创”短视频内容,往往内容粗制滥造、错别字连篇,甚至个别视频价值观扭曲,给观众带来错误引导。更值得一提的是,这类型视频会直接损害作者的正当权益,影响作者的创新积极性。

  前文提到的罗翔老师,之前就曾公开指出:“近代知识之所以会呈现几何级数的发展,一个重要的原因其实就是建立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促进了知识的创作。如果你不尊重别人的著作权,最后也就没有人认真地进行智力创作。”

  在上文提到的那场研讨会上,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兵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在他看来,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下的侵权视频泛滥,最终将会导致创作、传播的源头枯竭,最终损害用户利益,也有损鼓励创新的市场竞争文化的生长,更不利于数字文化的繁荣发展。

  笔者所在的行业是科技自媒体行业,这两年很多人干不下去了,有人转行卖保险,有人兼职跑外卖。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除了大环境因素之外,很重要的一个要素就是面临被侵权而难以维权。我曾经试图找律师给我的原创内容进行维权,后来经过计算,维权所得可能还不够维权开支(请律师费用、打官司费用、交通食宿成本等等),于是就此作罢。

  如果大部分作者长期被侵权而影响收益,最终只能黯然退场。所以作为一个原创作者我会说,我们应该明确,得像禁止随地大小便一样禁止短视频侵权、文学创作侵权、音乐侵权等等侵权行为。

  只有让全社会认识到,文化领域的侵权就像随地大小便一样是不道德的,才能减少侵权,还市场一个清朗的文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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