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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曾经以诚信不作恶的火币去哪了?

2019/3/26 10:05:00

火币网Pucca_晨晨诉讼案

原来我们在火币眼里除了是待宰的羔羊外,一无是处......  特别声明:本文中的所有客观证据均100%属实,对其真实性负责!

火币网Pucca_晨晨诉讼案

之所以想写篇文字起因是半夜偶然在微信群里看到了这张截图,感觉一直很坚强的内心被碰触了柔软的一面,所以仅借此篇文字来释放下心里压抑已久的情绪。

先说说币圈“一姐”,性情直爽泼辣,敢怒敢言是她给大家最多的印象,其实一姐还很平易近人,之前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或者有什么建议在微博上私信询问她,都能很耐心的回复沟通,这也是我最喜欢一姐的原因吧。所以在此支持大美女“一姐”↖(^ω^)↗

再说下上图的另外一个主角火币网,放在以前火币网CEO出来说这些话,曾经作为HT拥护者我会觉得HT粉丝好幸福,可是放在现在看到这番话真的觉得好恶心,只不过是做做表面文章给自己立牌坊

罢了,你们可知道作为曾经火币网忠实用户心彻底死掉的痛?

这里我只想问火币李林、翁晓奇一个问题:“你们公然在法庭庭审中指责火币的用户在火币网上交易的行为均为非法行为,在你们眼里火币网的用户到底是什么?”

正文

  • 首先,作为一个普通人,从来没想过如今会和强大的火币公司对薄公堂。自从2018年3月至今去北京四次维权,直到2018年4月正式在江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历经火币公司两次拒收法院传票,最后才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转送达成功,6-8月期间三次开庭举证、质证、答辩,因为当时委托不到懂币圈的律师,所有文书、证据、出庭等只能自己做,一路走来也许只有自己知道对抗一个这样强大的企业有多艰辛。这是我平生第一次打官司,才发现原来打官司和现实差距好大,现实中我们说1+1=2大家都认可就行了,而到了开庭的时候你说1+1=2就必须要用证据来证明,因为庭审中总有人会耍赖否认1+1=2的事实。

  • 其次,为什么要维权起诉,作为一个币圈韭菜由于熊市的来临也亏了很多钱,就像炒股一样我也无话可说,但是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你动了我的币,我是绝不能答应的!

  • 最后,由于本人是工科出身并不擅长文字功底,此文仅对火币的几点行为做陈述。

### 火币如此“诚信”?

1.第一次开庭火币的答辩状

火币网Pucca_晨晨诉讼案

火币律师日期写错,应是2018年

  • 火币答辩原话:

  • 答辩人目前作为一家规模不大公司,并没有公开对外运营开放的网站,原告所谓的注册,操作损失(如有),应当是在案外人的网站和平台上完成,原告混淆了这些网站和答辩人的关系,原告的行为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无法也无必要,去证明一个本来就不存在和不相关的事情。

  • 好一个规模不大!好一个没有经营网站!好一个无关和不知情!这是火币的第一次开庭答辩状,不过第二次开庭开始,可能火币律师团队考虑到现有证据情况,突然改口承认曾公开运营www.huobi.com的网站了,转而开始否认huobi.pro不是自己运营的网站了。

2.火币涉嫌伪造、毁灭证据

火币网Pucca_晨晨诉讼案

火币网Pucca_晨晨诉讼案

火币网Pucca_晨晨诉讼案

  • 火币答辩原话:

  • 2018年5月12日,答辩人将huobi.com域名转让给了第三方企业。答辩人于2018年5月12日,与注册在塞舌尔群岛的境外企业Huobi Global Limited.签订了《域名转让受让合同》,协议约定将www.huobi.com域名转让给Huobi Global Limited.。上述交易完成后,大约在2018年6月份,Huobi Global Limited.将huobi.com和huobi.pro两个域名,统一分配至www.huobi.com网站,同时将www.huobi.com网站的内容也改版为原先www.huobi.pro的内容。

  • 简言之,在2018年5月12日以前,huobi.com和huobi.pro是两个独立的域名,对应不同内容的网站,前者归答辩人所有,后者归Huobi Global Limited.所有;前者对应网站系新闻资讯平台不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后者对应网站才是境外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即原告所称的交易平台。

  • 在2018年5月12日完成域名交易后,huobi.com和huobi.pro两个域名都归Huobi Global Limited.所有,两个域名都被Huobi Global Limited.资源整合分配至改版后的www.huobi.com网站,也即原先的www.huobi.pro网站。虽然www.huobi.com网站表面上一直存在,但是从所有权和服务内容上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

  • 这份由火币提供的证据,放在币圈大家很显然都会认为根本不存在这份转让合同。仔细看下,其疑点还是很多的:该转让合同签署日期为2018年5月12日,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2018年3月之后,本应与本案并无关联性,火币作为一家5年以上的大型企业和其代理委托人作为一名专业的律师而言。显然也知道这一点。那么火币为什么要提交这份证据呢?本人认为火币之所以举证这个证据,目的有两点:1舍不得huobi.com域名这个从2013年运营至今的品牌和数百万的价值,想以此继续合法的使用该域名却又想逃避承担侵权的责任;2借此证据为销毁huobi.com网站上之前侵权的电子数据信息找到一个借口。

  • 再者,该证据来看只是一份复印件,火币不仅没有提供受让方Huobi Global Limited.的任何公司信息,而且将该合同中未涉及商业机密的交易价格、收款账户进行隐藏,也未提供银行的转账记录。法院要求火币庭审后3日内提供如下资料:交易对价、转账记录以及火币公司和Huobi Global Limited.在法律上关联性等,可是火币公司至今半年多了也未曾提供过这些。所以有理由怀疑火币公司涉嫌故意毁灭、伪造证据。

【最气愤的事情来了】

  • 3.火币竟然指责火币自己的用户均为非法投资

  • 在庭审最后,火币发表的最后意见提到,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基础必须是建立在法律关系上的合法性,指责作为火币用户的原告在火币网上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合法,所以原告没有法律上的诉讼基础!(本部门由于视频没有编辑好,暂时没有上传)

  • 说心里话,听到火币这样的说辞,连对火币残留的那么一点点的幻想都顷刻之间荡然无存了,这也是此文开头部分为什么我想问火币李林、翁晓奇的那个问题:在你们眼里火币网的用户到底是什么?

火币公关能力的强大

  • 一审历经11个半月,终于有了结果,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火币网Pucca_晨晨诉讼案

火币网Pucca_晨晨诉讼案

  • 讲个笑话吧

  • 原告:“1+1=2”

  • 火币:“不对,1+1放在一起是11,所以1+1=11”

  • 法院:“我也觉得1+1=11”

  • 原告:“......”

  • 言归正传,我们来看下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依据:法院裁定书中未对案件的任何事实部分作出认定,也未对原告举证的50多个证据采信或者不予采信,仅根据9.4公告中的一段内容如下

  •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 根据上面的话据此认定,因比特币产生的债务,均系非法债务。

  • 作为本案当事人在此不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做评价,只做事实陈述:

  • 一、法院裁定结果与火币主观性的一句话不谋而合;

  • 二、根据裁定书内容来看,案件一点也不疑难复杂,却长达近1年时间在原告多次询问催出下才下达裁定书;

  • 三、2019年1月15日,距离最后一次开庭时隔半年,火币代理律师联系原告说,本案审判长觉得此案件不好判,询问原告调解的话要多少钱。无独有偶,次日也就是2019年1月16日,该案审判长电话约见原告,原告当日从外地坐高铁赶往法院,见到审判长后,其给原告提前2个月(真实收到裁定书的时间算)看到裁定书内容并告诉原告去和火币调解,调解不成的话就下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起诉;

  • 四、根据法院引用的9.4公告中的一段内容,哪里看出了说因比特币产生的债务均系非法债务?而且根据全国现有的案例来看:

1.深圳国际仲裁院案例(司法部官方微博发文)

  • 深圳仲裁填补司法判例空白!确认比特币具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

  • 在这例仲裁裁决中,深圳国际仲裁院除了认定比特币作为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之外,还进一步明确了“包括九四公告在内,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持有比特币或者私人间进行比特币交易,而是提醒社会公众注意有关投资风险

2.杭州互联网法院(中国法院网发文、杭州互联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文)

  • 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

  • 本案例中明确了,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9.4公告》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不能使用比特币作为货币购买商品,但不可否认比特币作为商品可以被接受者依法使用货币购买。

3.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官网发文)

  • 海淀法院审结首例比特币现金争议案

  • 本案例中明确了,比特币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

4.上海市虹口区法院

  • (2018)沪0109民初11568号民事判决书

  • 本案例中明确了,目前国家未认可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未否认以太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5.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刑初字第1162号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0刑终1043号

  • 以上两个案例均为刑事案件,都对被害人的虚拟货币退赔。

  • 综上所述,真的好纠结为什么到了我这全变了,这么如此鲜明的事情,也同样根据9.4公告内容唯独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而且我还把上述案例拿给了审判长看了。虽然我国并不是案例法国家,但是这样同事不同判的情况,或多或少的影响了法律的公信力。作为小小的韭菜的我,只能称赞火币律师团队的强大和其公关团队的力量!

  • 好了,暂时就到这里吧,以上内容其实也只是自己这一年多以来的经历的一小部分事情,写出来就当做给自己释放一些心里积怨已久的压力,走到现在了其实已经麻木了,希望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能给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吧!

  • 希望火币对此文的内容不妥之处给予批评指正,不过我猜测火币公司又会说“北京火币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是火币交易网站的主体,虽然你们删除了很多我举证的证据,不过没事,这一年啥也没干专门做取证了,反正我的电话、微信、邮箱你们都有的随时欢迎来黑。最后,恳请广大韭菜们能给予我好的建议,凡能提出有实质帮助的建议的本人均送10个BNB(没有火币公司的实力,送不起500个HT),在此先谢过!

文章转载自微博:Pucca_晨晨

原文链接:那个曾经以诚信不作恶的火币去哪了?

作者:Pucca_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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