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

数字经济发展与数据治理的发展现状

信息技术革命日新月异,引领生产生活方式的重大变革。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在为经济社会注入新活力的同时,也催生了一系列革命性、系统性和全局性变革,尤其是数字经济的数据化、智能化、平台化、生态化等特征,在深度重塑了经济社会形态的同时,也使传统的治理理念、治理工具等问题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数字市场监管从紧

 

当前,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5G 等新技术迭代迅猛,共享经济、无人驾驶等新业态层出不穷,使得全球数据爆发增长、海量聚集,数据流增长速度远超全球商品流、贸易流和资金流的增长速度,数据治理渗透至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国家管理、人民生活的各个场景。数据治理领域中,以往稳定的国际规则制度被不断推倒重建,进入了新的变革期。

 

在全球范围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与执法实践正在不断丰富。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称GDPR)实施一年以来,89%的成员国)均依据GDPR修订了本国法规,确立了本国专门数据保护机构。GDPR对世界其他国家个人信息和数据保护制度的示范带领作用明显去,带来的“执法元年”更塑造数据保护制度权威性。美国则在务实立场下,不断推进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进程,立法方面,备受关注的《加州消费者隐私保护法案》将于2020年1月正式生效实施。

 

全球化的发展也使数据在跨境流动的过程中,产生了领域国家之间的数据主权冲突等问题,而国家政府则通过“长臂管辖”的规则强化对境外数据的执法能力。如,美国的《澄清数据合法使用法案》(CLOUD 法案),赋予美国政府调取存储于他国境内数据的合法权力,为获取他国数据扫清制度性障碍。澳大利亚的《电信和其它法律关于协助和准入的修正案》,旨在加强通信运营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数据平台的通信执法协助义务,明确其管辖对象包括位于澳大利亚境外的主体。

 

与此同时,随着各国对非个人数据流动监管的规则的逐步清晰、细化,数字市场正在逐步被构建。如,《欧盟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及其同步的《欧盟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的实施指南》。前者明确了欧盟成员国政府在非个人数据流动监管领域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自由流动、规则透明,公共安全保留,后者则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再次重申了“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的区别,并进一步明确:如果数据库中的“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可以独立,则分别适用《条例》和 GDPR;如果两类信息不可分离,则统一适用于 GDPR。两则规定的发布与实施被认为是欧盟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方面的又一次重要努力。对内,进一步推动了成员国之间的制度统一性和协调性,打通数据流通关卡,消除数据流通人为障碍,让数据在流动中释放价值,使不同主体最大限度受益。对外,倡导通过行业自治推动云计算行业的数据流动条例,鼓励用户采用欧盟本土云计算企业所提供的服务,鼓励用户在云计算服务提供商之间迁移数据,为互联网行业在数字时代的重新洗牌开辟道路。

 

在国内,政府正在积极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与实践。一方面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不断完善。如,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纳入一类立法计划;《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是我国在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首部专门立法,填补了国内相关领域制度空白;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对明确金融领域个人信息保护边界,划定违法禁区具有推动作用……另一方面,重点领域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如,中央网信办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启动“App 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对违法 App 进行评估和问责;工信部先后启动“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提升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能力专项行动方案”“APP 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

 

数字市场的未来发展

 

各国对数字市场监管从紧,也意味着各国在全球数字经济治理的话语权博弈将日趋激烈,未来的数字经济治理需直面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一系列风险与挑战,在发展与保护等多重目标中寻求动态平衡。目前,我国积极着手破解数字市场竞争监管难题,不断完善数字市场的反垄断规则。

 

如,2019年9月1日《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正式落地,对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为反垄断法修订草案的出台做好了过渡准备。在技术细节上,一是明确了市场份额认定的指标范围,二是规定了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考虑因素,三是规定了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特殊情形,对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中的免费模式,应当综合考虑经营者提供的免费商品以及相关收费商品等情况。2019年8月,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发展平台经济做出的全方位部署,重点强调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针对互联网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特点制定监管措施等要求。

 

随着数字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强化对数字经济的治理成为全球趋势。以往相对自由的互联网发展环境给数字经济增长创造了充分的发展空间,但其带来的风险、冲突、矛盾、问题与不确定性也与日俱增。数字经济在经历多年持续高速增长之后,2019年迎来治理热潮,多国在规则制定、调查执法等方面强化作为。

 

如,美国一改以往包容姿态,对 Google、Facebook、Amazon 等数字平台频繁开展反垄断调查;欧盟依据 GDPR 实施多起处罚;多国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相关立法等。可以预见,未来,各国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数字经济引发的负外部性问题的治理力度,持续深化对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认识,积极探索新的规制以更好地应对数字经济治理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数字经济治理的目标选择是多元的,如,数字经济治理在个人层面需要关注消费者权益、隐私保护等,在产业层面需要关注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而在国家层面则需要考虑如何提高本国的数字经济全球竞争力。不同层面的价值考量往往存在冲突,如何选择并没有明确标准答案,但各国的数字经济治理都是服务于本国数字经济发展这一根本宗旨。我国在制定数字经济相关规则时,综合考虑了我国市场优势和核心技术短板劣势等因素,在多种治理目标之间作出妥善平衡。

 

当前,正处于数字世界规则重塑窗口期,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新技术新应用层出不穷,深刻改变数字世界规则。在全球数字贸易领域,以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字产品关税、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的第二代数字贸易规则正在积极构筑阶段。可以预见,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与数据本地化的协调,数字税征收的平台化和属地化之争,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保护等议题,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数字贸易领域的博弈焦点。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艾瑞立场。本文系作者授权艾瑞专栏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 合作伙伴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邮件订阅
    第一时间获取最新行业数据、研究成果、产业报告、活动峰会等信息。
     关于艾瑞| 业务体系| 加入艾瑞| 服务声明| 信息反馈| 联系我们| 合作伙伴| 友情链接

Copyright©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581号沪ICP备15021772号-10

扫一扫,或长按识别二维码

关注艾瑞网官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