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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优步合并案罚单将至,但滴滴离更深入的反垄断调查还有段不近的路

2020/12/21 2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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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阿里巴巴、腾讯的反垄断舆论风波稍弱一点之际,滴滴出行的反垄断风波又起来了。日前中国出租车产业联盟致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交通运输部,呼吁继续进行对滴滴优步合并案的反垄断调查,并查处平台存在的其他垄断行为。这一消息被外电广泛报道,并将当事人滴滴出行骤然推到反垄断的聚光灯下供大众审视。滴滴出行这种与大众民生关系较近的服务,更容易给人以“垄断惯犯”的感觉,但实际上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这种感觉并无根据。

 

先来看主张提出者的身份,中国出租车产业联盟是由全国50多家出租车公司组成的一个行业联盟,自成立以来多次利用公开信和致函的方式呼吁对滴滴出行进行反垄断调查。这个组织的感人之处在于,真正起到了坚决维护本行业利益,孜孜不倦提出自我主张的作用,这在当前的行业组织界是不多见的一个存在。出租车产业联盟本次提出的针对滴滴出行展开反垄断调查的诉求,可以分成两个部分来看,一个是滴滴收购优步案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经营者集中未申报问题,另一个是有关滴滴出行的不正当竞争和经营行为问题,由于当前反垄断成为热词,索性两者一股脑都被装到反垄断这个筐里,但实际上是不可以混为一谈的。

 

出租车产业联盟提出滴滴优步合并案是一个正确主张,事实上该案从2016年起就已开始进行官方调查,只是至今仍未出结果而已。20122018年期间,互联网行业经历过多次大型并购,如阿里巴巴收购微博、高德、优酷,腾讯收购环球音乐,百度收购糯米、91无线等,这其中有很多并未依规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是工作失误还是受到各方默许,反正现在追究起来了,依规依法处置就是了。由于合并案至今已过三年时间,且优步已完成交割撤出中国市场,其中国业务已完全融入滴滴出行母体,这个案子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太可能是强行再将优步分割出来,最多就是办个经营者集中未申报罚款了事,预计最终结果的推出为时不远。

 

关于出租车产业联盟诉求的下半部分,将不正当竞争和经营问题当成反垄断问题提出,应该不会让事情变得更简单,反而会弄得更复杂了。根据交通运输部披露的数据,网约车月订单量为6.24亿单,滴滴出行与其旗下花小猪独占了5.62亿+320万,已超过当月总订单量的90.58%。从数字上看滴滴出行的垄断地位已经形成,但这一垄断地位是不是要急切地适用反垄断法来加以肢解,则存在很大争议。这里面有两个需要引起关注的情况,一是网约车市场并不是一个成熟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另一个是滴滴出行当前的自然垄断性质,对滴滴出行进行反垄断调查不如对其加强治理力度。

 

首先说第一个部分,用户的印象中大多认为网约车从出现到现在已有很多年了,但实际上从20148月滴滴才推出专车服务,距今不足六年时间。之所以很多人认为网约车出现的时间要比六年更久,是由于涌入这个行业的资金量太过集中,变化过快。网约车事实上可以被定性为不同于出租车的一种出行服务,因为不管是车辆、人员、服务提供方式等,两者都是不同的,最重要的是价格体系不一样,通常来说网约车价格要高于出租车。网约车与出租车之间虽有竞争关系,但在网约车守法依规经营并不进行大规模补贴的前提下,这种竞争总体上来说是良性的,对促进在出行市场占大头的出租车行业的服务质量改进颇有帮助。

 

不能否认的是,在2014年之前是没有数字化招车服务的,网约车是一个凭空做出来的新市场,因为得到了资本的青睐而发展较快而已。如果说一个新开发出来的市场仅仅过了六年就要面临剧烈的反垄断调查,这是怎么也说不过去的。创新型的新兴行业有权享受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因为发展时间太短,对于露出迹象的所谓“问题”进行强烈治理乃至于适用相关法律进行限制,更有可能会将创新的苗头一并扼杀,这对于产业发展是相当不利的。更何况,当前的滴滴出行仍处于耐心的监管治理阶段,除了集中未申报该罚之外,其运营行为本身距离真正的反垄断调查还有不短的距离,现阶段最优先要做的,是监管治理。

 

第二个部分,滴滴出行虽然是一家私营公司,但带有很强的自然垄断特征,与通常意义上的电信、邮政等自然垄断企业非常像,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自然垄断与行政性垄断不同,出现自然垄断的根源还在于成本和效益方面的一个平衡。规模经济是自然垄断的特征之一,滴滴出行没有车也没有司机,其最重要生产资料是其技术系统,每天100万单和每天1000万单在这个系统上跑,产出的效益自然不同。最理想的结果是有两家每天能产出1000万单的网约车企业并存,但由于网约车行业经历过残酷的补贴大战,现实状况是这样的企业只有滴滴出行一家,强行再扶一家上来并不可行,也违反市场原则。

 

更关键的问题是,虽然滴滴出行带有很强的自然垄断特性,这家公司依然不赚钱。自然垄断的第二个特征范围经济,这一块滴滴出行还在发展过程中,仍处于摸索阶段。如滴滴外卖、橙心优选等。滴滴出行在平台上进行多元经营,提供多种公共服务且能证明综合效益能比不同平台提供的单个服务成本更低,其自然垄断地位才能彻底形成。但即便如此,针对自然垄断的治理也远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剧烈,毕竟世界上没有一部反垄断法会跟成本与效率过不去的。全世界对于自然垄断的治理均较为温和,以政府、社会及公众的监督为主,从我国的实践情况来看,政府监管应占主导。

 

此外,滴滴出行是否构成垄断,关键点在于其是否滥用了垄断地位,采取统一定价侵害消费者利益,采取反竞争手段压制竞争对手等。首先说一下滴滴出行的动态调价问题,如果这一行为是大规模大面积出现的,可以被推定为涉嫌触犯了反垄断法,反之如仅在特定时间小范围出现,则应被归为监管问题,应由监管部门加强管理。其次,滴滴出行是否采取了反竞争手段压制竞争对手?目前看这一证据也不够充分,首先乘客端是绝没有二选一情况存在的,司机端的二选一情况存在,但同样并不是普遍存在且可轻易化解。至于滴滴出行涉嫌大数据杀熟,这是个行业问题而非滴滴一家的事,还需要完善立法后进行行为认定。

 

不容否认滴滴出行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不正当经营问题,如违反网约车规定向没有资质的车辆和人员派发订单等,在部分地区业务拓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而这其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对已颁布的网约车规定的遵守情况。中国出租车联盟借本次针对滴滴出行开展反垄断调查的诉求想要表达的,似乎正是这个意思,反垄断只是监管问题的幌子而已。个人认为,由于出行对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影响极大,针对滴滴出行的监管可以重点聚焦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对企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采取高压态势,这其中包括用户个人数据的使用和隐私的保护等。至于运营行为方面,要持续施加压力促使其逐步合规,但不必一蹴而就。至于反垄断方面,滴滴出行距离真正的反垄断调查,确实还有不短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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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

  • 葛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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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发展史研究者和观察者,“通俗互联网”概念的倡导者,长期从事新闻出版,互联网研究和舆情分析工作,是国家级核心期刊《网络传播》的专栏作者,著有《千万网事》等专业书籍,现任职于五洲传播网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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