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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叔、嘎子、辛巴、薇娅快跑,这次动真格了!

2021/6/16 14:59:00

根据2020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2020年,全国12315平台共受理“直播”投诉举报2.55万件(“直播带货”诉求占比近8成,同比增长357.74%)。在直播间下单已成为很多网友新型网购方式,但网红带货翻车事件频发,让不少消费者对于网红售卖的产品感到担忧。

无论是卖假酒的“潘嘎之交”,还是卖山寨联名的薇娅,吆喝山寨贴牌手机的二驴,还是曾出售假燕窝的辛巴,一个显见的事实是,带货主播容易翻车,但又总能全身而退。不过,在新的法律法规上线之后,将有效避免直播带假货的事件发生。

近日,近日,江苏省某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红直播售假案件。经审理,法院认为,管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管某利用网红主播售假卖假,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侵犯了涉案商品权利人的权益,严重扰乱了社会市场秩序。根据管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追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网红或明星利用自己的流量优势,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对销售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存在明显的欺诈消费者行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直播带假货的主播最高可能会被处以十年有期徒刑,并且还要对虚假宣传等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售假的代价极大。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直播间所销售的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等情况,同样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购买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

如果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即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表示,下一步,包括像直播营销这些,要把网络直播的“人、货、场”,“台前幕后”各类主体,“线上线下”各项要素都要纳入监管范围。这需要我们继续加大努力、采取措施,大家会看到以后进一步加强执法的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5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中针对直播带货的有了更严格的要求,包括规定了直播服务提供者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

直播带货行业鱼龙混杂,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消费者往往在“全网最低价”、“限量秒杀”等言语引导下冲动消费。还有一些演戏砍价的行为,也违反商业伦理,甚至涉嫌销售欺诈。从监管上来看,应加大对直播售假行为的惩罚力度。除了建立黑名单制度外,还需要跨部门监管,对直播营销行业进行全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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