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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怎么办?不妨看看这份法规解读

2020/5/5 17:40:00

本文由公众号“苏宁金融研究院”原创,作者为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惕若,首图来自壹图网。

鼠年伊始,一场新冠肺炎疫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便,也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为抗击疫情,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延长春节假期、延迟企业复工、严控人口流动等各类防控措施,这给一些民商事合同的正常履行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随着疫情防控战取得阶段性胜利,各行各业正在全面复工复产,人们的生活也恢复正常,但因疫情原因导致的违约事件和相关纠纷逐渐增多。如何依法妥善处理此类纠纷,成为现阶段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202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提供指导意见。本文以《指导意见》为切入点,通过分析疫情在合同法上的法律性质,研判疫情及防控措施给民商事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旨在给企业复工复产中处理此类问题提供法律意见,防范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新冠肺炎疫情可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新冠肺炎仅仅作为一种疾病,发生在作为合同主体的人身上,单独不会引起合同履行问题,更不会构成不可抗力。因为我国现行立法对违约责任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新冠肺炎从个别传染病例到大规模爆发成疫情,再演化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冠肺炎疫情就可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时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该答复将疫情防控措施也认定为能构成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要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妥善处理。

由此可见,新冠肺炎疫情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但并非必然构成“不可抗力”,还应从主客观方面理解疫情的不可抗力构成要件。首先,主观方面强调不可预见性,如果在疫情大规模爆发后,当事人能够合理预见到政府即将采取的各项防控措施,而故意或放任违约损失进一步扩大,就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其次,客观方面强调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当事人无法对疫情或其防控措施的发生与否、发生程度作出安排或补救,如果能够在合理范围内采取措施来避免或克服疫情的负面影响,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二、新冠肺炎疫情对民商事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

当下疫情及其防控措施致使部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无法履行。在此情形下,合同当事人可以基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保障自身权益。

首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情况下,当事人可基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这就是合同法定解除权,它要求以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事由;第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第三,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事由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此处的不可抗力仅指法定不可抗力,对于约定的不可抗力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商一致的免责条款,不能称为不可抗力条款。

《指导意见》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者责任。

也就是说,适用不可抗力条款能够减轻或免除因违约或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责任,一方面违约方应履行对合同相对方的通知义务,并承担证明义务,包括疫情的发生、疫情对合同可能的影响以及其他具体且具有针对性的阻却履约事由等;另一方面相对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当采取合理可行的减损措施,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负责;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其次,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情况下,当事人可基于情势变更解除或变更合同。

情势变更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该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在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必须有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的客观事实,如疫情等原因导致的物价飞涨、物资缺乏、政策变化等;第二,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第三,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实际履行完毕之前;第四,因情势变更而继续履行合同,会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第五,情势变更解除或变更合同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由有权机关裁决,而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通知即可;第六,情势变更条款适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原则上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为主,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三、新冠肺炎疫情对民商事诉讼活动带来的影响

首先,疫情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由此可见,疫情是能够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但当事人必须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实存在。

其次,疫情不影响保证期间和除斥期间。

《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保证期间原则上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自由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受疫情影响。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因此,疫情对诉讼案件的保证期间和除斥期间没有影响,保证期间届满,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除斥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最后,主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主体应承担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这一原则下,主张事实成立的一方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主体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证明不能的不利后果。

《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了违约方需承担两方面举证责任,首先,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主张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次,履行通知义务的举证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四、风险防范建议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企业应做好合同梳理工作,注意诉讼时效,合理预判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对正常业务活动和合同履行的影响,从而尽早确定应对措施,掌握主动权。如若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的,应当继续按约履行,防止违约带来的法律风险;如若疫情对合同履行虽有一定影响,但未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不能履行,那么应当尽量与相对方协商解决,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这也是《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如若确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尽快向合同相对方发送通知,根据实际情况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延迟履行或解除合同,在此过程中,企业应当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通知文件等,避免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而处于不利局面。

当然,合同相对方也要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合理判断违约方请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合法、合理请求应该给予积极回应,妥善处理相关纠纷,避免产生争议和诉累;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请求应果断拒绝,避免违约方以“不可抗力”之名,行“违约”之实,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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