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

平安普惠被诉捆绑搭售:意外险还不够,每月还付借款保证险

2020/4/21 10:03:00

作者 | 苑桢 

来源 | 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

借款人认为,在不知情下,平安普惠默认勾选保险产品,属强搭行为。而平台方认为,借款保证保险不可能脱离借贷关系,不存在“搭售”一说。

日前,平安消费金融获得上海银保监局核准开业,平安大佬入场圈地,意味着这万亿级别消费金融市场中的搏杀将更为激烈。

对外公布的平安消费金融高管团队中,以董事长陈东起为首多数人来自平安普惠。而平安消费金融究竟什么样的玩法?尚未可知,不过,从平安普惠产品结构或许能找到些许“法门”。

值得一提的是,在21CN聚投诉上,关于平安普惠投诉量超2.3万条。对此,柒财经旗下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采访借款人,其普遍反映其存在“强制收取保险”“代签合同”等问题。

01 借款30万元 被买700元意外险

“不勾选‘购买人身意外险’,就无法进下一步操作。”平安普惠借款人佟文(化名)向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如是称。

在前不久(4月14日),佟文因装修房屋急需资金,在平安普惠南京分公司贷款专员的推介下,办理了一笔30万元无抵押贷款。

放款后,因被迫勾选“人身意外险”,佟文收款账户就被自动划扣700元。佟文觉得莫名其妙的是,购买保险后也没有任何短信或电话提示,更没有走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应用流程。

据佟文提供的截图显示,保单共2份,分别是“平安一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平安合家意外伤害保”,对应来自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平安财险”)。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7月,银保监会向各财险公司下发通知,叫停保险公司通过现金贷等网贷平台销售意外伤害险。

且今年3月,银保监会对外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强调用两年时间扭转意外险乱象丛生的局面,其中就包括捆绑搭售的行为。

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就此情况向平安普惠方面发送采访提纲,工作人员回应称,平安普惠不经营保险业务,且有严格管理制度,禁止员工利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客户订立合同。

在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魏广林律师看来,监管部门明令禁止下,网贷平台在借款人操作流程中将购买人身意外险作为操作下一步借款流程的前置程序,实质上是捆绑销售。

除了前述提到意外险情况外,佟文还提到,他每个月还被收取另一笔保险费用。

佟文谈到,当面签时,APP页面显示,月保险等费用的费率,其一再询问前述贷款专员,为何额外收入约定利率以外的其他费用,该贷款专员表示仅为配合银保监会检查。

换言之,“我理解,这些费用不会真正收取,又或是包含在利率里的”,佟文表示,可当贷款发放后,佟文却发现并不是这样,不光不包含在利息里,且是单独计费。

据佟文提供的还款计划表显示,除了每月偿还的本息外,还包括月服务费、月保险费、月担保费。

02 每月912元借款保证保险 平安普惠:不存“搭售”一说

借款人余俊(化名)与佟文的经历有些类似,但不同之处在于,余俊是在完全不知情之下被购买了保险。

2018年3月27日,余俊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平安普惠贷款12万元。2019年7月,他在翻看平安普惠APP时,无意中看到每月的还款明细中有一笔每月912元的保险费。

余俊表示,自己对此保险毫不知情,在多次联系平安普惠与平安财险(保险提供方)后,了解到这是一笔个人借款保证保险。

“查看这个保险详细信息,被保险人是个人,只显示姓氏,名字等用*替代”,余俊表示,无法查看被保险具体信息,且客服回应,因与客户签保密协议,其无权提供相关信息。

余俊表示很不解,“自己花钱买的保险,被保险人是谁,对方都不肯告知。”此外,余俊在银保监会官方上未发现该保险产品(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的备案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未在银保监会官网上查到关于这款保证保险相关信息。不过2015年,原保监会发文称,同意平安财险试点使用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费率。

针对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平安普惠指出,投保人在险期内发生未能按与被保险人(借款合同的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担理赔责任。

不过,余俊认为,平安普惠作为信贷企业,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默认勾选保险产品,强制搭售保险,属于违规行为,平安普惠应当予以退回该保险缴纳的所有金额。

另外,早在2018年8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违规捆绑销售,不得使用强制勾选、默认勾选等销售保险。

对于此情况,平安普惠方面表示,经过相关保险公司反馈,投保过程已充分保障客户知情权与选择权,采用互联网保险的方式完成投保。

而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要充分披露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等信息,相关保单均经过客户签署确认,且客户有权随时中断保险流程。

除此之外,平安普惠方面提到,“搭售”是指两种完全可分开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被同时强制销售给消费者,从而侵犯其选择权,而上述借款保证保险相对特殊,其不可能脱离借贷法律关系而单独销售给客户,因此不存在“贷款搭售保证保险”一说。

魏广林律师认为,借款合同条款中保险费等并不属于免除或限制借贷平台责任的条款,平台没有法定的提示义务。借款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对合同条款内容及相应后果应当具有注意义务。

“若借款人因受欺诈而交纳了相关费用,可请求法院或仲裁予以撤销。”魏广林律师称。

另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还注意到,前述原保监会同意平安财险试点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批复中的附件提到,“投保人提前还清借款的,可申请退保”。(文 / 苑桢)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艾瑞立场。本文系作者授权艾瑞专栏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 合作伙伴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邮件订阅
    第一时间获取最新行业数据、研究成果、产业报告、活动峰会等信息。
     关于艾瑞| 业务体系| 加入艾瑞| 服务声明| 信息反馈| 联系我们| 合作伙伴| 友情链接

Copyright©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581号沪ICP备15021772号-10

扫一扫,或长按识别二维码

关注艾瑞网官方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