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互联网

互联网虚拟世界发生的争执和案件 能否参照现实司法审定?

2019/8/1 18:45:00

  到了今天,虚拟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的界限越来越模糊,BAT、京东、苏宁这几年主要做的工作就是将互联网世界和现实世界进行融合,甚至Facebook明年还要发布一款Libra货币,进一步在金融体系层面消除虚拟和现实世界的隔阂。

  那么,在虚拟世界的平台上发生各种争端和问题、案件,是不是也可以参考现实世界的司法或者组织章程来审定、执行呢?

  关于这个问题,有很多案例可以参考,但给予了完全两个不同方向的解决方案。

  第一种:虚拟世界参照现实世界。

  关于虚拟世界参照或现实世界的司法认定、执行的案例这几年越来越多,比如有人通过社交网络对他人进行攻击谩骂、利用新媒体工具抄袭复制未经授权的文章、通过电信诈骗手段谋取利益等等行为,都会参照现实世界的相关司法体系,并且接受现实世界的司法处罚。

  以网络造谣为例,放在十几年前是不大可能被算做“违法犯罪”,因为彼时学界和业界主流的主张是“虚拟网络空间和现实世界要明确区分”,所以极少有被线下司法体系处罚的新闻发生。但在今天,“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成为共识,几乎每月都有网友因参与网络造谣、传谣被抓的案例。

  比如,在2019年“6.17”宜宾长宁6.0级地震后,网上很快流传出灾区出现一条“巨龙”谣言,引发广大网民的极大关注和社会恐慌,在重庆警方的协助下,案侦民警在重庆南岸区将违法嫌疑人张某某(男,现年50岁,重庆人)拘留。这个案例说明了当下,你在虚拟世界造谣,将有可能承担和现实世界遭遇等同的后果。

  甚至在刚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未来网络造谣者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影响坐高铁、飞机、银行贷款等行为服务。显然,这也释放了信号:你在虚拟世界的行为,会影响你的现实世界。

  第二种: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相左。

  关于争端、案件的处理,虚拟世界参照现实世界的案例有很多,和现实世界相左的案例也不少。

  比如近期备受司法界关注的“踢群第一案”,这个案子过程其实很简单:山东一位名叫刘德治的群主,因某群成员柳孔圣的不当言论,将其移出群聊。柳孔圣被移出该群后,以其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且在群内公开道歉。

  案子近期宣判了,驳回原告柳孔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

  这起案子的是非曲直和细节网上有详细的报道,这里不做过多叙述。我们回归现实世界,在现实世界,一家企业或者一个组织,其负责人有没有权限直接开除或者移除个体?开除或者移除是否需要遵照相关的规定和章程?

  对于第一个问题答案是模糊的,对于第二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必然要依据相关规定,然后才能执行。

  在“踢群第一案”中,很显然法院给了和现实世界向左的司法认定和最终的审定结果。现实世界“开除”一个人(哪怕这个人真的犯了错,违法了规定)需要出具相关的规定,然后按照相关的流程才能最终执行。如果某个企业主或者协会组织负责人,直接把个人开除,个人也可以提出交涉甚至走司法程序,因为你的程序和过程是不合法的。

  在“踢群第一案”中,真正存疑的地方在于“既然群主认为群员因言论不当违法了相关群规定,就要解释或者证明该言论为何不当”,如果群主没有解释或者说解释了但是没有得到认可,那么他独断专决的做法如果放在现实世界,程序上来说很难说100%合规。

  如果我是柳孔圣,如果真打这起官司,要从这个“滥用职权,过程违法”层面入手,而非一开始的名誉侵权。群主既然有管理权,就有按照规范管理的义务,一切在阳光下进行。

  简而言之,在“踢群第一案”中,群主没有经历现实世界中“取证、审判”的环节,就直接做了“宣判”。

  哪怕撇开这个案例,我们也都知道:在现实世界单位负责人没有照程序开除个人,有可能会吃官司被处罚。虚拟世界的群组管理员可以随意“开除”群员,而没有任何法律层面的风险。

  相比之下,还有一个发生在甘肃的案例,给出了另外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新闻大概是:2017年,武威市信鸽协会会员张玉庆、王岳山在武威玉霖赛鸽养殖中心微信群、武威市金羊俱乐部微信群,发表不实言论,公开诋毁武威市信鸽协会,辱骂协会领导班子。

  大家看,这也是一个“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的案例,后来甘肃武威市信鸽协会当然给予了“开除二人”的决定。但在整个事件中,甘肃武威市信鸽协会遵照了严格的流程和管理规定来执行,并且将执行依据做了盖章的公告披露。

  按照流程和制度来进行惩罚,这样多好。如果事后张玉庆、王岳山等人也上诉法院,要求赔偿,而法院也如我们预期驳回二人的上述请求的话,相信这样的结果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写在最后:现在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虚拟的网络世界,也是现实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要刻意的对二者进行区分”。

  按此理解,像微信群这种组织,影响力越来越大,也应该上马现实世界的管理机制了。首先就是群主或管理员的人选,应该是“谁建立群谁就是群主”还是“让腾讯指定群主”乃至“微信民选群主”呢?关于这个层面的话题,我之前在腾讯网发表过一篇文章《丁道师:关于微信群实行“民选群主”的可行性分析》,这里不做细表,感兴趣的自行搜索。

  很显然,虚拟世界的问题、案件的管理和审定,不是一言一语能说清楚。对于我们的管理部门来说,挑战才刚刚开始。

  本文作者丁道师,关于本文所述观点,欢迎来信探讨,微信:dingdao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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