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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波司法解释,科创板严厉惩治操纵市场、老鼠仓

2019/6/28 2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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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对很多投资者而言都是刻骨铭心的经历。彼时的蓄意做空势力通过操纵市场攫取了巨额私利。注册于张家港保税区的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伊世顿”)便是如此一家公司。股市异常波动期间,伊世顿通过华鑫期货技术总监金文献进行交易软件的修改,藏匿于中金所等机构的监管视野之外,搭建起高频交易平台。最终,伊世顿助推股市下跌惨状,并于事后成为千夫所指,涉及其高频交易的一干人等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7年6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伊世顿及其相关人员操纵期货市场一案。法院审理查明,伊世顿于2012年9月成立,由俄罗斯人扎亚、安东实际控制。2013年6月起,伊世顿为逃避证券期货监管,通过该公司执行董事高燕、华鑫期货技术总监金文献介绍,以借用或者收购方式,实际控制了19名自然人和7个法人期货账户,与伊世顿公司自有账户组成账户组,进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合约交易。

 

据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15年初,伊世顿公司将自行开发的报单交易系统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统,直接进行交易。同年6月1日至7月6日,该公司利用以逃避期货公司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优势,大量交易中证5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沪深3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共377.44万余手,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3.893亿余元。

经判决,法院对伊世顿公司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亿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93亿元;对高燕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万元;对梁泽中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对金文献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和职务侵占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另经查明,金文献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华鑫期货资金人民币1348万余元。

但是本案所涉及的幌骗交易,确实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中属于空白,上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同时积极追赃减损,加强释法说理,有效防控风险。从这些年破获的资本市场犯罪案件看,犯罪手段、方式方法更加隐蔽、多样,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规模化、公司化趋势明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涉案金额不断增大,不仅严重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期货市场原则,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必须依法予以惩处。“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王鹏零口供”老鼠仓案、马乐案等被依法宣判,严厉打击证券期货领域犯罪,维护经济金融安全,但对司法解释迫切性也提上了日程。

 

为依法惩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1997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罪,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修改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规定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明确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关刑事立法为依法惩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此同时,司法实践反映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

 

起草制定两部司法解释历时近二年时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了这两部司法解释。两部司法解释于2018年分别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1748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11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6月27日,“两高”正式印发两部司法解释,并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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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是具体明确了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方法:

第一项是“蛊惑交易操纵”;

第二项是“抢帽子交易操纵”,也就是利用“黑嘴”荐股操纵;

第三项是“重大事件操纵”,主要是指“编故事、画大饼”的操纵行为;

第四项是“利用信息优势操纵”;

第五项是“恍骗交易操纵”(也称虚假申报操纵);

第六项是“跨期、现货市场操纵”。

幌骗交易就赫然在其中,如在有伊斯顿同类型案件发生,有法可依成监管利器。

 

二是明确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及四种情形

认定“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焦点和难点。结合司法实际,司法解释以行为人对账户内资产具有交易决策权作为“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第一项是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开户并使用的实名账户

第二项是行为人向账户转入或者从账户转出资金,并承担实际损益的他人账户第三项是行为人通过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方式管理、支配或者使用的他人账户第四项是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方式对账户内资产行使交易决策权的他人账户。

同时,还规定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例外情形,即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第一至三项账户内资产没有交易决策权的除外。

 

三是明确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具有“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行为人明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仍继续实施的”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此外,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且有”在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特定时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也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专设金融犯罪办案组负责办理证券期货案件,同时在北京、上海、深圳等7个省、市检察院设立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在上海,我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揭牌,截至今年6月,该法院已受理案件近4900件。此外,北京等多地也在积极探索专业化处理金融类犯罪的体制机制,加强公检法与金融监管机关之间的合作,相互学习、共同发力,严厉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在6月28日最高法和最高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依法查处操纵市场、“老鼠仓”是证券期货监管执法的重点。他还表示,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切实贯彻执行两部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严厉惩治操纵市场、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为平稳推进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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