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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诚资讯】国家再次“整顿”美业,药妆、干细胞概念遭严查

2019/5/20 18:00:00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风险排查处置工作的通知》,自5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严厉打击利用网络生产销售违法化妆品行为,整顿和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逐步建立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管制度。



并要求各省(市、区)药品监督部门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风险排查工作总结回馈给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长达4个月的活动,药品监督部门将会重点排查哪些内容,美妆类微商又有哪些需要注意?

排查清理违法产品

集中排查清理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化妆品、假冒化妆品、无证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未经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经国家药监局或者省级药监局公告或者通告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国家药监局或者省级药监局通知暂停或者停止销售的化妆品、违法宣称药妆、EGF(表皮生长因子)、干细胞等的化妆品等。

排查清理违法产品信息

集中排查清理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上展示的化妆品违法宣称功效信息,包括:药妆、EGF(表皮生长因子)、干细胞、细胞提取液、胎盘提取液等。严格区别消毒产品、保健食品等非化妆品产品的网络销售分区,排查清理以非化妆品产品冒充化妆品销售的信息。对在网络销售过程中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以引人误解或者混淆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等代替产品名称进行宣传的化妆品信息,予以集中清理。

排查清理企业及产品虚假资质信息

集中排查化妆品网络销售者、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上展示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信息和产品资质信息。及时核对国家药监局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对已吊销、冒用其他企业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未办理延续的企业资质信息,以及已撤销、冒用其他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超过有效期未办理延续的产品资质信息,予以集中清理。

 

总体而言,药品监督部门主要从产品、宣传信息、资质三方面入手,加大力度继续排查化妆品行业不符合规定之处。



这也是由于自1月份国家药监局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属于违法行为后,虽然掀起了“药妆”下架潮,但依旧有电商平台存在着医学概念护肤品,呈现野火烧不尽之势。对此,关于产品宣传,美妆类微商应当了解相关规定,避免自身出现问题。

禁止滥用医学概念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我国将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两大类。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具有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这九类用途的化妆品。因其功用和成分的特殊性,此类化妆品须经国家药监局严格审批,有关企业才能生产上市销售。

而其它非特类化妆品虽无严格审批流程,但也需报省级药监管理部门备案,并且非特类化妆品不许宣传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功用。此外,国外进口的化妆品也需按照这一分类进行相应的审批备案,才可合法上市销售。

在我国化妆品除了上述两大分类之外,并不存在“医学护肤品”这一分类,更无所谓的“药妆”之说,企业不能利用这种概念炒作。化妆品在宣传时,除须遵守《广告法》禁止性规定外,还不得使用“药妆”、“医学护肤品”、“EGF”、“干细胞”等概念,混淆宣传医疗作用



我们要明确“化妆品不能替代药品,也不能治疗皮肤病等疾病”,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经营企业,及时检查自身的宣传资料,像产品包装信息、品牌宣传语、官网或者公众号标语、海报内容,确保没有任何关于药妆、EGF(表皮生长因子)、干细胞、细胞提取液、胎盘提取液等医学概念类宣传。

 

积极开展自查工作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检查自身是否在所属平台内进行实名登记,核实自身企业是否超期,或者未办理延续,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

另外,由于微商企业队伍庞大,代理分布在全国各地,总部应当自发对代理进行相关法规知识的培训,避免产生虚假宣传,确保其日常发圈、引流过程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企业建立起合法的规章制度。

除了禁止医学概念宣传之外,像以下几点也需要大家注意:

微商宣传注意事项

1、“零添加”、“不添加”、“无添加”等字样被禁止使用。

2、消字号产品不具备治疗功效,不允许出现“功能主治”等宣传标语;食字号产品不能宣传保健功效;妆字号日用品禁止宣传其具有抗菌、杀菌功效

3、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规范化经营才是微商长远发展的必经之路。不仅是美妆类微商,所有微商企业都应该多关注国家相关管理局发布的公告,及时调整自身产品、宣传策略,避免触碰到法律的“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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