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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支付机构开展对私业务产生什么影响?

2019/5/6 13:32:00

支付机构的发展过程来看,其发展所受的监管,是从部委协同,到归属于主要由人民银行进行监管。目前,支付机构也主要是从合规的角度来规范自身的发展。对此简单梳理了一下从2005年到2019年,支付机构遵循的重要合规监管政策。

目前,对于有的支付机构来说,并没有个人客户,只有企业客户。对于企业的开户,也都相当于强制性质,因为这样便于对客户进行管理;另外,有的支付机构是账户支付模式,即账户到账户的模式,因此要求所有客户开立支付账户也在情理之中。因为即使不开立账户,支付机构也有义务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管理,也需要客户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证真实性和交易真实性的材料。因此一些支付机构通过让客户进件准入的方式,让客户开立支付账户,也相当于对客户进行了身份识别。

那么,如果一直做对公交易的企业,想在对私业务方面有所拓展,就很有可能引入个人客户,如果是这样的情况,那么对于一直以来从事对公交易的该支付机构而言,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陈虎东表示,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个人账户开立

其实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个人客户,基本上指的是要经常用到某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的客户,开立个人支付账户的前提是,该支付机构要占据比较大的市场,并且提供了支付、理财、购物、社交等全方位的服务,用户的黏性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客户在该支付机构注册开户,也就是一件顺利成章的事情了,因为他用到该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的频率是比较高的。

目前有的支付机构拟开展的扫码支付,或者说正在考虑的协议支付,本质上还是个收单业务。对于扫码支付来说,用户,也就是消费者,就是微信、支付宝等机构的客户,与该支付机构没有关系,因此无需开立个人支付账户。

对于网银支付来说,支付是跳转到银行界面的,因此消费者是银行的客户,和支付机构没有关系,用户只需要选择支付机构合作的网银银行,输入支付密码即可支付。

对于个人快捷支付而言(接入网联后,一般称为协议支付),消费者、银行和支付机构需要签订三方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大致可以概括为:消费者委托支付机构,从其绑定的银行账户中进行代扣,以完成支付,银行将鉴权义务放在了支付机构(银行的快捷支付也是三方协议,即银行、商户和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协议,即支付机构、客户和银行之间的协议。签约成功之后,客户同意支付机构将货款从其银行账户中划走。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所谓“协议”,其实就是约定鉴权:一次鉴权,那就是代扣;次次鉴权,就是快捷。因此,协议支付,其实本质上就是对于鉴权次数进行约定的一种通俗叫法。)。支付的时候,可以按照密码支付或者验证码支付的方式进行支付。密码支付和验证码支付,本质上都是鉴权的方式,都可以使用。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个人用户基本上无需在支付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况且,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是自愿的,也就是说,客户可以选择不开户。

另外,当前市场上,收单业务基本上已经是比较成熟的业务了,支付宝和微信的市场份额占据了93%以上,收单业务市场也基本上被这两大巨头瓜分殆尽。因此,如果支付机构开展客人支付业务,除非用户黏性非常高、占据的市场份额大,否则是没有必要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因为对于个人支付账户涉及到的实名制管理,从运营、技术开发、市场推广,投诉处理等方面,成本是非常高的。

因此,个人客户的支付账户开立,其前提,一定是支付机构具有强大的能力,能够开发出一个涵盖多种场景的服务APP,或者平台,并具有后续服务的支撑能力。例如我们说到支付宝,其实它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支付工具了,里面其实嵌入了社交、理财、生活服务等场景,涵盖的服务范围已经构建起了一种生态,远远超出了支付的单一服务范畴。在支付机构不具有支付宝这样强大的功能属性的条件下,支付机构无需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

从这点而言,支付机构即使接入了收单业务(扫码支付或者协议支付、网银支付),也是对公交易,无个人客户(因为只对商户进行管理,消费者严格意义上是商户的客户,和支付机构没有关系)。

二. 合规管理

假设某支付机构有个人客户,并为其开立了支付账户,那么应该遵循的合规规定主要是《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对于之前下发的文件,例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等规定,也都应该遵守的。对于合规方面的管理内容,见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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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中的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支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账户清理工作,联系开户人确认需保留的账户,其余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予以撤并;开户人未按规定时间确认的,支付机构应当保留其使用频率较高和金额较大的账户,后续可根据其申请进行变更。

也就是说,个人客户除了在支付机构开立Ⅰ类支付账户、Ⅱ类支付账户外,只能在支付机构开立唯一一个Ⅲ类支付账户。对于留下来的Ⅰ类支付账户、Ⅱ类支付账户(如有),还是要按照各类账户的额度限制进行操作。

2. 业务界定

支付机构如果开展了扫码支付,理论上要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应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等规定(如有业务外包机构的话)。

综上,个人如果成为支付机构的客户的话,基本上是在该支付机构市场份额占比较大的前提下,否则支付机构无必要为自然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收单市场其实已经做得非常成熟了,各种业务场景其实已经挖掘的差不多了,但是对公支付的场景还处于一个红海状态,尽管也出现了很多对公支付业务场景,但是更为细化的场景模式还没有出现。因此,对于一直在对公业务场景中掘金的支付机构而言,开拓C端的业务,成本还是比较高的,不如下大力气在对公场景中细化分类场景,更好地发掘已有优势,这样似乎是当前一个比较合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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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

  • 陈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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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媒体专栏作者,曾在经济日报、南方网、和讯网及专业杂志发表多篇研究文章,部分文章被相关委办收录,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互联网观察者、评论员。 微信号(QQ):1273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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